问题 | 商品交易出现质量问题 保存证据才能维权 |
释义 | 案情 去年8月,潮安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石油气合同纠纷,该案当事人苏某向某石油气站购买石油气,立据结欠气站款项24万元。立据后,苏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气站便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苏某偿还货款24万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而苏某答辩及反诉认为,由于气站在销售给苏某的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被市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从而要求气站返还掺入二甲醚部分的货款12720元,且以钢瓶掺入二甲醚易造成阀门漏气、热值下降等问题,要求气站赔偿损失20000元。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结欠的石油气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苏某不交付货款的行为已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气站的合法权益,遂判令苏某付还气站货款24万元及利息损失。对于苏某的反诉请求,因无充分的证据可证明而依法驳回了苏某的反诉请求。该案判决后,苏某不服向潮州中院提起上诉,潮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纵观本案,该案是由于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双方的交易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苏某得知对方在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被市质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后,仍与对方进行交易,且结算时既未向对方提出质量异议,也无保存相关证据,最终导致其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为了图省事,不签订书面合同,只立具欠条。且在出现质量问题时,也只是口头告知对方,并无保存相关的证据。倘若买卖双方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约定;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保存相关证据,自身利益定能得以维护。为此,法官提醒,买卖货物需谨记要签订买卖合同,作出明确约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后需注意保存证据,诉诸法律依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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