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收的审批 |
释义 | 1、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土地征收的审批权艰是如何划分的?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3、审批范围和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4、征地审批所需的材料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6)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 (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 (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16)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年×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4)市、县政府的承诺、说明; (5)依法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8)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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