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设置 |
释义 |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一、基本设置。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这样的: 1、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 ![]() 2、各直辖市分别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管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二级鉴定委员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1、一般地,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 (市、 市辖区)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申请; 2、若医疗单位为省属医院、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则应向地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非直辖市)。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此规定差异很大。如北京市规定,各类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均由其所在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受理;而上海市则规定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相当于区、县级)负责,市直属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 。因此,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鉴定前,应首先了解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具体规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如需了解更多医疗事故鉴定方面的知识请进入医疗事故鉴定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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