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债权担保的几种方式是什么 债权担保的几种方式是:抵押;质押;留置;以及交付定金等。其中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需要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留置需要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而交付定金则需要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债权人作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是什么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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