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 |
释义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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