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假冒伪劣产品 |
释义 |
一、什么是假冒伪劣产品 1、假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失效、变质的。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范围是什么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中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共四类。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四类行为行为作了解释: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怎么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相关内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社会和经济市场的安全、稳定,因此一经发现要面临严重的处罚。做生意要讲究诚信的原则,要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和质量,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就做出危害他人以及社会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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