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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释义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举例:甲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乙继承,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乙自继承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乙拟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则乙必须首先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才能过户登记在丙的名下。未经登记,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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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