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
释义 |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 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川来规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墓本条款是汽车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没有基本条款也就没有汽车保险合同。基木条款中包括以下内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睑金额、保险费、保险贴偿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上述内容便构成了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是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相当于扩人了承保范围,满足部分投保人的特殊要求。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仃立 汽车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必须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见一致,才一能成立生效.所以汽车保险合同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要约又称为“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 承诺又称为“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fill意与其缔结合同的窟思表示。承诺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款赞同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双方开始承担胜行合同的义务。如果承诺人对要约不是完全赞同,而是有修改、部分同意或有条件接受的,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 在初次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按照我国的现行的法律规定,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在保险期满续保时,保险人向被保险发出续保通知书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这可以看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要诺,新的保险合同成立。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为了开展保险业务印制r各种保险投保单。投保人认可投保单上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将填好的投保单交付给保险人,这就构成了要约。保险人经逐项审核后,认为符合投保条件而接受了要约,同窟承保,就构成了承诺,标志着合同成立。 任何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只不过有时这种要约与承诺不是一个循环完成的。如对于价仇昂尖的豪华汽车的投保,往往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保险价格和保险费方面要经过几轮的协商,双方的要约、承诺的地位可能儿经互异刁‘能完成整个合同的订立过程。 (三)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 I.生效的要件 汽车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主休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当事双方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等,分别介绍如下: (I)主休资格。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资格是否合乎规定。 ①保险人资格。保险人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比保险人从事汽车保险业务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开展汽车保险业务。 ②投保人资格。投保人在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完全的民李行为能力和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汽车保险合同无效。 ③被保险人资格。当汽车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的投保人是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是汽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可以是汽车的管理人、租赁人。当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时,他们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在签汀合同时,其身份是投保人,合同成立后,才能称为被保险人。此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所以不会影响其行使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投保人就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汽车为他人利益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分离的不同对象了。投保人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对保险金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他们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弓。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这是指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首先,作为保险标的的汽车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的汽车,不能为走私汽车、报废汽车、盗窃车等非法汽车。其次.保险金额必须合法,不能超过保险汽车本身的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3)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愈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到一致是汽车保险合同成立的墓本条件。所谓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指: ①必须是自愿订立的汽车保险合同,除强制保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他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②合I司当事双方必须完全展行如实告知义务。 (4)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保险期限、如何交纳保险费等汽车保险合同的其他生效条件,要在签汀保险合同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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