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担保协议的相关法律介绍 |
释义 | 许多人都知道借条欠条都有保质期,但未必知道担保协议也有保质期。本文就先从担保法和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说起。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了解到,担保期限和诉讼期限一样,不可能永远有效。 另外,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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