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乘人之危订立的借条,受法律保护吗? |
释义 | 案件回放 万某的儿子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为此万某急匆匆向邻居滕某借款1万元。滕某提出要按月息5%给付利息,迫于情势,万某违心写下了一张半年后归还1.3万元的借据。还款期到,频遭催债的万某实难以高息还款,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的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万某偿还滕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541.6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高息借款并非万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滕某在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综上,原告的行为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认为 以胁迫、威胁等手段建立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即使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能够证明,但若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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