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售房被抵押开发商加倍赔 |
释义 | 2012年4月21日,辽宁沈阳市民周女士购买了沈阳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 2014年8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183700元,周女士交付购房全款。周女士后来了解到,开发商已将她购买的房屋在沈阳市房产局办理抵押,抵押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至2009年5月20日。周女士与开发商几经交涉未果, 2013年7月7日,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沈阳市中院审理认为,由于开发商将销售给周女士的房屋已先行办理抵押,一直未解押,并在向周女士销售时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已经设置抵押的事实。周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加倍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现时沈阳市房产价格持续增长,按双方所约定的价格,在同类地区已购买不到相应的商品房。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周女士购房款183700元及相应利息之后,再赔偿周女士已付购房款183700元的一倍即183700元。 相关法律 私自抵押最高可罚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昨日上午,“京城中心”售楼处四楼前台空无一人,而该楼层的水电都已停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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