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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外诉讼程序
释义
    一、国外诉讼程序
    涉外因素:主体、法律关系、标的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司法主权原则:适用中国民诉法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2.司法豁免原则:民事司法豁免的有限性和不完全性。
    3.委托中国律师的原则,外国律师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与
    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特殊规定
    (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
    请求书应载明:
    (1)请求执行的机关和被请求执行的机关;(2)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3)需要调取的证据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5)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6)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者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7)需检查的文书或者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8)证据需经宣誓或者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9)需采用的特殊方式或者程序。如果中央机关认为请求书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应立即通知向其送交请求书的请求国机关,指明对该请求书的异议。
      
    二、诉讼程序是什么
    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解决案件争讼的步骤和方法。司法机关及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分阶段有连贯地进行活动。
    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诉讼分为控告式与纠问式两种。资本主义时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各有不同特点。英美法系实行辩论主义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则实行纠问式与辩论式相结合的职权主义诉讼程序。中国的诉讼程序由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有什么不同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国外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本国部分法律法规是不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国情的不同,在处理案件所考虑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这时便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特殊的规定和原则的制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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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