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比如你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没有重建,集体应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 另外,如果你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想建房子的时候,要再重新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申请了一定要快点建房子!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比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在国有土地的宅基地中,人们的使用权是不超过70年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近乎永久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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