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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三明不动产异议登记所需材料
释义
    一、了解三明不动产异议登记所需材料
    房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书、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二、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限
    不动产异议登记时限为15天,异议登记会让涉案的不动产权处于争议的状态,会对民事关系保护造成不确定性,为了尽快结束这种不确定性,才要求异议人在异议登记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诉讼,否则就异议登记失效。并不意味着异议登记失效就无法起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不动产异议登记受理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不动产异议登记受理条件: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
    3.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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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