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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有什么
释义
    一、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有什么
    民法典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有:
    1.安置补偿不合理不能签;
    2.空白协议不能签;
    3.随意设立的口头承诺不能签;
    4.征收主体不适格不能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诉讼期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拆迁补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4.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
    8.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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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