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理解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 |
释义 | 一、怎么样理解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根据情况来定的,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现居住地与常居住地不一样的,则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是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那么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行使受到影响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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