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样本 |
释义 | 一、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样本 (一)通知义务。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在担保物权领域,就债权人转让债权对担保的影响,《物权法》第192条及《民法典》第407均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而此前,在保证担保领域,《担保法》亦未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民法典》第696条改变了前述规则。根据该条款,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我们对此的理解是,保证人也属于是“债务人”,《民法典》第546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既然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那么转让债权也需要通知保证人。 (二)禁止转让债权。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们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在保证人和债权人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主体 债权转让后,由谁去通知是债权出让人还是债权受让人?还是二者皆可?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从语言逻辑判断,谁转让谁通知;从法理以及实务操作角度分析,债权转让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债权出让人的处分行为会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带来直接影响,而债权人的通知行为对债务人而言具有最高的可信度,因此,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更符合逻辑。 那么,债权出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只有债权受让人履行通知义务是否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呢?根据现有的判例,一般认为只有原债权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无异议方可有效。 三、债权转让的生效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在我国,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债务人同意即生效,但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此为通知生效主义。规定通知生效主义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减少债务人的履约成本。在没有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继续向原债务人履行义务。其有权拒绝债权受让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主张,以避免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债权转让应由转让人通知。债权转让实质是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因在债权合法转让之前,合同主体仍为原债权人和债务人,故原债权人应负有通知相对人债权债务转让事实的义务。受让人在债权合法转让之前是原债权债务的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之前,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熟悉,让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一般难以取得债务人的信任,且让债务人去核实转让情况无疑加重了其在履行义务之外的负担。因此,让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即可消除上述不利因素,权利义务分配也更加合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样本的相关知识。据此可知,债权转让应由转让人通知。债权转让的实质是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故原债权人应负有通知相对人债权债务转让事实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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