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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与商业借贷的区别
释义  一、民间借贷与商业借贷的区别
    借款合同依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一类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又称民间借贷合同。前者为商事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至于非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贷给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则为法律所禁止,应为无效合同。
    1、商业借贷合同为要式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而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约定;
    2、商业借贷合同为诺成合同,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则成立及生效。而民间借贷合同为要物合同,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商业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而民间借贷合同无特别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值得注意的是,无偿的含义是不支付利益,而非不返还本金。连本金都无需返还者,应为赠与而非借贷。另外,无息的民间借贷,不影响贷款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的利息。
    4、商业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即借贷双方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的义务,借款人向贷款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而民间借贷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合同。因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款项后,借款合同才生效。合同生效后,贷款人没有任何义务,只有借款人负有返还本金或者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什么是商业借贷
    商业贷款是用于补充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的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通常为9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但也有少量中长期贷款。这类贷款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商业贷款又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为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提供的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北京市多家商业银行都有此项业务,如建行、农行。申请贷款手续也基本一致。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抵押贷款是商业性贷款中的一种贷款方式)。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我国公民因购买商品房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有关银行规定,凡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即可申请贷款品种:一是参加住房储蓄的居民;二是住房出售商和贷款银行有约定,由房地产担保企业为居民购房贷款向银行提供提保。商业贷款是指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中,为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所占的比例。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出来的关于民间借贷与商业借贷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是还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答疑解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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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