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书丢了人社局不给补怎么办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书丢了人社局不给补怎么办 工伤职工可持身份证或者由用人单位携带公章,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申请调取原件,并对原件进行复印,再由该部门在工伤认定书的复印件上盖章即可。 法律上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二十年。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二、工伤认定书的内容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三、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要多久 工伤认定的决定一般需要在六十日内作出,该期限从社保卡受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算起;但是申请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则社保局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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