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
释义 | 一、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实践合同,其成立时间并非在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而是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刻。 2.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有明确的表述,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只有在借款人实际收到贷款人所提供的借款后,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 二、违反合同规定的后果 在民法典中,对于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后果也有明确的规定。 1.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样,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也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如果借款人违反规定,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第六百七十六条还规定了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即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详尽而具体,不仅确保了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指导。 借款合同的成立条件是否满足实践合同的要求?对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何疑问?快来法律网了解更多法律细节,让借款行为更加规范。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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