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抚养费纠纷的代理词 |
释义 |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与监护。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那子女抚养费纠纷的代理词怎么写?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子女抚养费纠纷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本案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将自2009年8月4日起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2009年8月3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自愿支付。但从协议离婚至今,被告违背其承诺,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抚养费关系到人的生存,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用的行为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也影响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 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抚养原告是其法定义务,拖欠子女抚养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因此,被告应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应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后,悉心抚养原告,为此原告之母倾其所有。现在原告已经上学,各项花费开支日趋增加,从现实的角度看,原告除了吃、穿、住、行、娱乐、看病等等开销外,教育费用也非常昂贵,孩子除了正常上学外,还要参加各种兴趣班,再加上物价的逐年走高。 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在合肥有车、有房、有公司,收入很高,却不支付抚养费,显然是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上述比例。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据此原告希望被告能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因为原告不想再因为抚养费的纠纷与被告走进法院。 三、法院的判决应体现对道德的指引 被告身为人父,拿着高收入却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多年来没有看望原告,甚至没主动给原告打过一个电话表示关心,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该行为不单单应受到法律的谴责,更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指引社会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法院的判决应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对此种违背道德的行径法院应在判决中体现出对该行为的否定与惩戒。希望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不单单是一个孩子的胜诉,更是社会道德的胜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以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XX年X月XX日 ![]()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 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持养费针对的是离婚之后给孩子的抚养费,而对于在婚内一般是不主张要给抚养费的,但是对于生活在一起的夫妻,也是一定要给生活中最基本的费用,所以,对于在婚内不给钱的,另一方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的。 三、变更抚养权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一、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由原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顾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照顾的周到,小孩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重要时刻,也是人生观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时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备这样的条件。 二、孩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1、被告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并对孩子采取了正确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虽小,但谁疼他还是知道的,这个不是谁教给他的,被告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们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并尽量让孩子得到父爱和母爱。 2、被告系绍兴本地人,有稳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开销不大,个人能力和经济状况均比原告优越,原告无住房、工资待遇不高,不能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3、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彼此之间已有稳定牢固的感情基础。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与被告离婚前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来吃完饭也是顾自己玩电脑,很少有增进父子感情的举动,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对其生疏了。 4、被告父母经济基础坚实,父亲年收入7万余元,母亲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舍得给孩子花费。孩子自出生后半个月起,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爱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负担,祖孙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优渥的家境与对孩子的关爱,都十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 1、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迄今不足七月,当时双方对孩子跟谁生活经过认真的考虑和充分的协商。短短的时间,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变化,现在原告就要对原来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内容变更,频繁的变更抚养,会使孩子没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所以原告的诉讼是不适当的,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悖法律要保护合法有效协议的严肃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被告根本就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因而,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的变更理由不成立。 原告要求变更的理由是:被告限制原告探望、被告无力抚养儿子。事实证明可原告的这一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通过庭审,已经明确被告并未阻止原告探视孩子,而是原告不顾孩子身患哮喘硬要带其出去的这一不近情理事实,该事实进一步表明了原告并非疼爱孩子,试问一个看重孩子健康的父亲怎会忍心让自己的孩子诱发病情。而且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家里探望孩子,孩子尚小,不宜外带,将孩子外带出去不是行使探望权的必要条件。被告也向法庭证明了自己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加上有疼爱孩子的外祖父母,被告完全有能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与教育环境,相反地,原告却无法为孩子创造这些条件,原告要求变更抚养的真实原因是变更后其可以不负担抚养费。被告嫁人不淑,已经把全部的爱都倾注在孩子身上,被告及其父母与孩子关系融洽,感情深厚,他们对孩子的爱护,真是殷殷期望难以笔述。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以上意见请以采纳! 谢谢 子女抚养纠纷的情况,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的一个后续问题,所以在法庭上,子女抚养纠纷代理词一定要符合实际情况,而且符合夫妻双方的扶养条件,这样就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子女抚养费纠纷的代理词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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