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怎样避免风险 |
释义 | 一、股权代持是否合法怎样避免风险 股权代持是合法的,避免风险的方式有: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 2.实际出资人应当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1.代持股协议意思表示虚假; 2.代持股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三、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应进行公证 股权代持协议不一定应进行公证。只要当事人是依法达成股权代持协议的,并且程序合法的,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公证可以对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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