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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5]《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第两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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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