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待定效力规定 |
释义 | 一、合同待定效力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主要如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或者越权代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是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 三、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法律网提醒,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特征: 1.合同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 5.实质是无效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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