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有多长 |
释义 | 一、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有多长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若超过诉讼时效的,该抵押权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抵押权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抵押权人是否能放弃抵押权 抵押权人能放弃抵押权,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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