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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
    担保的定义是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
    
       二、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
    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中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的生效时间
    在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准备好的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资料,并且也为您查找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识,希望法律网小编找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不太理解也可以登陆我们的法律网站,里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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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