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适用专属管辖 |
释义 | 一、哪些情况适用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范围: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2.排除效力; 3.限制效力; 4.职权审查效力; 5.撤销效力; 6.拒绝承认效力。 ![]() 三、专属管辖错误怎么办 专属管辖错误的处理办法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转交至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律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且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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