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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告法讲义系列——第一章广告法概述
释义
    第一章广告法概述
    一、广告法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关于广告法的概念,我国法学界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通说认为广告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广告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制定的专门调整广告活动的法律,即广告法典,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部法典,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共六章四十九条。广义的广告法是指用来调整广告管理、广告活动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广告法除了《广告法》以外,还包括了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具体来讲包括: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国家广告管理职能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广告管理规章;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广告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广告管理规章等。另外,与广告管理、广告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和其他行政性法规,也是属于广义的广告法的一部分。
    二、广告法的历史及中国广告法制体系
    在1907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广告法》,这是国外广告管理史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广告法。美国是实施广告管理最典型的国家,早在1911年,在美国广告联合会的前身,广告联合俱乐部开展广告诚实化运动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闻名的“普令泰因克广告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
    “凡个人、商店、公司、社会欲直接或间接出卖或用其他方法处理其商品、证券、劳务或任何物品,或者欲增加这些物品的消费量,或用任何方法,诱使公众,就这些事物缔结契约、取得利益,或发生利益关系而制成广告,直接或间接刊载于本州各种报纸或其他刊物上,或作书籍、通告、传单、招贴、小册子、书信等分发的,如其中陈述的事实,有不确、欺诈或使人误信者,治以轻罪。”这也是西方国家中,最早通过刑事立法对虚假广告活动加以制裁的法案。同时,美国广告业的行业自律也十分严肃,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在1975年订立的《美国电视广告规范》,除了对一些电视广告播映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外,另外还订立了六项准则。法国于1968年制定《消费者价格表示法》、《防止不正当行为表示法》、《禁止附带赠品销售法》等有关法律,对广告活动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使广告活动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1963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此准则在丹麦、希腊、瑞士等国家作为法律依据而执行。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较早发布了各类广告法规,以台湾省为例,截1980年,已有各种广告法规40个以上。
    在我国,广告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1982年6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直到1994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从而使我国的广告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广告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基本建立起了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广告法制体系。
    中国广告法制体系是以《广告法》为核心和主干,以《广告管理条例》为必要补充、以国家工商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定为具体操作依据、以地方行政规定为实际针对性措施、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司法行政措施的重要补充的多层次法制体系。它包括一部法律——《广告法》、一部法规——《广告管理条例》、20多项部门行政规章和规定以及具此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行政规定等等。内容纷繁复杂,涉及面十分广泛。
    在这个法制体系中,广告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广告管理的依据和准绳。三、 广告法的性质和特征及立法目的
    1、 广告法的性质
    广告法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手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广告法规既是我国广告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管理的主要依据,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特征:目的性、规范性、概括性、强制性、稳定性
    3、广告法的立法目的
    《广告法》属于广告界的根本大法。《广告法》的出现,使我国广告业的发展真正达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状态。《广告法》与以往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行关法规构成完整的广告法管理体系。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广告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第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广告积极作用。
    我国广告法立法目的就是依法保护正当广告活动,防止和打击虚假广告现象,充分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四、广告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1、调整对象:广告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行为主体对象而言,广告法调整5类社会关系
    从广告形式而言,只调整商业广告。从法律定义来看,我国《广告法》仅仅调整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政府广告及分类广告等其他类型的广告应当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
    2、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1、真实、合法的原则。广告的真实性原则是指广告中有关广告主、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应当符合事实真相,不得有虚假或不实记载。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3、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五、广告法的适用
    1、掌握商业广告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含义:《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特征;1、是一种信息传播活动,2、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发布,这里面的 “媒介与形式”,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3、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4、有特定的宣传目的。
    2、广告的认定
    几种容易模糊甚至判断失误的情况:
    1、以公益广告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广告?我们认为,判断一则广告是否属于商业广告,一个重要的依据是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公益广告的形式进行商品宣传也应当由《广告法》调整。
    (2)对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认定为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间接地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3)对产品简介是否认定为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在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产品简介是否属于广告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附着在商品包装内的产品简介,符合《广告法》中广告的特征,应依照《广告法》进行监督管理。
    (4)对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是否认定为广告
    广告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并在不断发展,但只要是为介绍产品或服务、传递信息、树形象、提出意见或建议等进行的自我宣传,都应认定为广告。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也应纳入广告管理。
    不认定为广告的情况:
    商品的标签以及附着于商品上的包装装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上”的表示,与广告还有所不同;该法第9条还规定了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如说明书、在经营场所雇佣他人进行的诱导、在经营场所对商品所作的文字标注、说明、解释、新闻媒体的有偿报道等等,这些与《广告法》上所说的广告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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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6: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