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监督破产管理人? |
释义 | 管理人由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实施二元监督。 1、法院监督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受法院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 (1)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 (2)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应当及时报告法院。 (3)管理人的某些行为须经法院许可。主要有: A.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C.管理人辞去职务。 (4)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法院可依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有权更换管理人。 (5)管理人被更换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法院及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2、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表现在: (1)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3)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4)管理人的某些行为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如管理人应当执行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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