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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再审立案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吗
释义
    一、最高院再审立案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吗
    在再审立案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指定下级法院进行审理。
    1.通常情况下,再审案件应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再审后,可以选择将案件交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给其他法院再审,甚至交回原审法院再审。
    2.这里的“其他法院”应当是和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这种安排主要是考虑到上级法院经过审查后,若认定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即基本认定原裁判存在错误。
    3.即便将再审审理任务交给下一级其他法院或原审法院完成,一般也能纠正原裁判的错误,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做法也符合司法便民的原则,减少了当事人因再审而需要到更高级别法院所在城市流动的负担。
    二、上级法院审理原则
    上级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原则上应遵循一定的审理原则。
    1.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相应地,经审查裁定再审后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也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至少是中级法院。这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专业的审理。
    2.上级法院在裁定再审后,可以选择将案件交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给其他法院再审,甚至交回原审法院再审。
    这种安排旨在提高再审效率,同时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三、适用再审情形总结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认为存在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申请再审并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13.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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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