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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摸一下"换来三年刑期
释义
    为什么自己只是“摸了一下”邻家的小女孩,却不知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年过四旬的向某是湖南平江人,2013年1月17日下午5点左右,向某骑着摩托车去到岑川镇某村居民李某家中,与正在堂屋干活的李某交谈后,径直进入厨房,从身后抱住正在做饭的李某女儿吴某某(2001年出生),用手插入吴某某的裤子对其下身进行抚摸。吴某某挣脱后,跑到其母李某身边,向某又追上去,一边和吴某某说话一边将其推回厨房,并再次将手伸至吴某某的内裤进行抚摸。约一分钟后,向某听到李某从堂屋走来的声音,才将吴某某放开。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该院予以采信。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投案自首,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观点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下述判决。
    10月9日,向某为自己的劣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法律知识: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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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