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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的规定
释义
    一、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民事诉讼再审的情形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再审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
    (3)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等。
    2.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也可以申请再审。
    3.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再审案由确定方法
    1.再审案由的确定方法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
    2.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结合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首先适用第四级案由;如果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则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以此类推,直至确定合适的案由。
    3.如果审判实践中出现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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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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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