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是什么时候开始 |
释义 |
一、土地承包是什么时候开始 土地承包制在中国始于1983年前后,一直持续到1997年。 这一制度的实施,采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针对的是农村的土地,特别是那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在承包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承包地也不得进行买卖。 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找到。 二、土地承包的原则和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4.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7.承包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8.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 土地承包权本身并不属于遗产,因此一般不能继承。 这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有两种特殊情况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中有所体现。 对土地承包制度还有疑问吗?点击下方“立即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法律小助手法律网,与您同行,守护您的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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