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申请需要提供什么东西 |
释义 |
一、执行异议申请需要提供什么东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2.申请书应详细列明具体的异议或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上以下材料: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这是执行异议申请所必需的基本材料和步骤。 二、执行异议的法定条件 执行异议的法定条件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 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这些条件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三、执行异议的审理规定 关于执行异议的审理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或复议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对于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4.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一般实行书面审查,但在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听证。 5.对于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如果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7.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的,未在一并提出的,再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裁定,包括驳回异议、撤销相关执行行为、变更相关执行行为等。 这些审理规定为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你对执行异议还有疑问吗?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求,随时发起咨询,我们会尽力为你解答。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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