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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 范本
释义
    在创办企业时,通常人们都会选择与人合伙,这样的话可以形成一股合力,也可以分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而在合伙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之间最好订立合伙协议,那么,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应怎么写呢?那么下面就和法律网小编一起来学习关于合伙协议有限合伙范本的问题吧!
    一、合伙协议有限合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XX、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二)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名称要件方面
    三、合伙开公司要注意什么
    (一) 要建立一套合作规则
    一切按合作的规则办事,不能只凭感情处理问题。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比如说:虽然大家股份各占50%,但说好人事权是我管的,你就算占股份再多,也不能干涉。不能说你有一个朋友想进来,你就可以让他进来。一定最终要我同意才行,因为事先大家说好这个权力是我为最终的决定权的。或者有些人会心软,觉得大家都是朋友,不是朋友也不会合伙做生意啦,一下子难以拒绝,但这个人其实你是不喜欢的,觉得不适合的,但最终还是碍于面子同意了。其实这样是错误的。合作做生意,大家不要斤斤计较,但指的是非原则的问题,如果是原则的问题,一定要“斤斤计较”。如果原则问题都可以放弃,那么你们的合作最终我想是会失败的。
    (二) 时刻掌握主动权
    在没有看好合伙人之前,最好不要轻易合伙。即使合伙了,自己必须要在整个企业经营中掌握主动权,如人事、财务、客户资料、上游供应商的关系等核心资源。如果出现问题你才有能力去处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的伤害。
    (三) 股东要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
    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和高相关度的行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私心的膨胀而导致分裂。竞业协议可延伸到企业核心人员和中高管理层,在新员工入职前就实施,先小人后君子。
    (四) 对待能人的方式
    公司发展需要很多的能人,这些人的能力特别好,但不一定适合当股东。我们可以用高薪+分红方式来留人,而非用股份的方式。
    (五) 处理冲突时做好最坏的打算
    股东间出现分歧,自己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做到心中有底,处理问题时就会以比较平和的心态、理性的去面对,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在不违反原则性前提下,要本着不伤和气、好聚好散前提处理事情,合作不成还可以继续当好朋友。
    (六) 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最为忌讳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盘,这样的合作肯定不会长久的。出现问题要本着真诚、互信、公心态度来解决,有什么事情放到桌面上来讨论,就事论事,大家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点第一是可以不断加深双方信任。第二是多交流,多了解对方,能更好地协调工作。第三是可以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不让其发展壮大。 .
    (七)不要让任何股东的亲戚在公司上班
    在公司里不能出现任何股东亲戚的影子,无论股东的家庭成员是谁,有多大的本事,或者可以给公司带来多大帮助,都不能成为其家庭成员在公司上班的理由,这个是大家合作的根基,不可以去动摇。 .
    这里说的并不是说不能请自己的亲人加入公司,我指的是那些并没有在公司有正式职位的亲属,如彼此的父母,妻子,弟妹等,他们在外面有自己的工作,没在公司正式任任何职务,但他们是合伙人的亲人,但却在一旁指手画脚,中伤对方。
    不要让这种现像出现。这也是非常伤害大家合作的问题。这种问题合伙人事先也要商量好,形成共识,并且自己约束自己的亲人。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可以让自己的亲属给你意见,但给意见应在背后,不能让他们当着你的合伙人的面说,特别是不能让他们直接去说你的合伙人,就算合伙人真的有错。
    (八) 财务要透明,要彼此一清二楚
    一定要一个人请会计,一个人请出纳,或者过一段时间大家交换。合伙做生意就是为了赚钱,如果财务都不清不楚,大家都不知谁贪污了谁,那么最终也一定是失败的。对于这一点,有些朋友说,刚开始时公司规模比较小,还请不起会计出纳,如何办?那就两个人自己做帐,比如两人去银行开一本存折,把两人合伙做生意的钱全部放入这本存折,然后做一本银行日结帐。总之钱一定要明明白白,不能有任何的蔬忽。因为钱是最易伤感情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再有的帐目要做两本,各人一本。这样就明明白白,不怕对方修改帐目,因为大家都有底。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 范本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主要包括合伙人各自出资的份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退伙的约定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
  •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
  •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
  •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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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