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违约金】没受过培训,辞职时却要给违约金,合法吗? |
释义 | ![]() 法律网网友咨询:我原在一家公司工作担任会计,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合同里规定:未满合同约定服务年限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合同于02年7月签订,我在04年3月18日提出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但单位不同意终止合同。本人在任职期间,并未受任何的培训,单位提出的培训损失是否合理、合法? 补充咨询: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已经有了结果,判我违约,支付违约金2万,但是单位不服,上诉法院。按合同违约金的计算,只是月平均工资3倍(1500*3=4500元而已),而劳动仲裁判了2万。我已经办理交接手续,也有人接替我的工作,只是单位不同意终止合约,对单位根本没有造成损失。我想问各位好心的律师,这违约金的计算以什么为依据? 广东广州杨帆律师回复: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就您的情况看,劳动仲裁裁决支付违约金的依据不充分,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赔偿培训费必须是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如您所说,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支付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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