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转诊义务 |
释义 | 什么是转诊义务 某司机驾驶小货车靠右路正常行驶,因黄昏时分,可见度不佳,将准备过人行道的某甲撞倒在地,当时车速并不太快,且司机及时刹车,所以某甲很快站立起来,但是头部、腿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擦伤。某甲要求司机带其到附近的C乡卫生院进行检查。途中某甲出现剧烈头痛、频繁呕吐、头晕症状。C乡卫生院根据其临床症状怀疑有急性脑疝发生,并对头部、腿部进行必要处置后,立即要求司机转诊到距此80公里外的D市中心医院。途中某甲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到达D市中心医院时,某甲已经双侧瞳孔大小不等,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某甲子女以C乡卫生院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 一.此时尽管患者没有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但如果导致了不良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医院的责任。本案中,C乡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诊是正确的,但由于未对某甲采取静脉输入高渗降颅压药物等急救处置措施,故存在过错。 二.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 究竟如何理解“设备和技术条件”,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该转诊的关键,在有些情况下,医院以没有床位为由要求转诊,明显牵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述“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理解为,患者在诊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 (2)必须做到及时转诊。 (3)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 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4)对危急患者必须做急救处置。 三.转诊程序合法。 按照《医院工作制度》中的转院制度办理。 1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经义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 2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 3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4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 5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 四.医疗机构因违反转诊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时,因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如:已尽说明义务,患者因为定点报销问题不同意转院;患者的病情不具备转院条件,如路途遥远,但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请有关专家来院会诊、治疗。 二是不能一概而论均由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应分析医疗机构违反转诊义务的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从而准确的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如:现在医学理论认为,脊髓损伤的治疗效果由脊髓损伤的原始程度起主导作用,与治疗时间的早晚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后果主要原因力是其疾病本身病情,医院仅承担次要责任。 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六.《医院工作管理制度》第三十条转院、转科制度 ……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病院转科须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装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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