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如果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那么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5.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6.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7.如果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监外执行的管理监督 1.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3.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4.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5.监外执行期间,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6.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7.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8.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9.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收监与释放的规定 1.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罪犯的病情好转或者不再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违反了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那么执行机关可以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 2.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那么也需要将其收监执行。 3.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那么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将其释放。 4.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死亡,那么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以便进行相应的处理。 5.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权和健康,但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你对监外执行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法律小助手法律网与你一起守护公平正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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