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三板异常交易 |
释义 | ![]() 1、新三板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 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 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 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2、哪些行为算异常交易? 根据《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包括: (1)可能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 (2)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3)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4)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5)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6)对单一股票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7)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8)单独或者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股票转让; (9)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10)涉嫌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其他投资者买卖股票; (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转让。 根据《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1)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 (2)股票转让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转让情形。 此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于相关情形发生后在其网站逐笔公告相关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3、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重点是什么? 《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 (3)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4)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规定限制的行为;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还明确了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做市商行为: (1)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2)频繁触发豁免报价条件; (3)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4)库存股数量异常变动; (5)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 (6)做市商之间涉嫌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交易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7)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股票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8)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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