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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在哪
释义
    一、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在哪
    无效合同是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具体多长时间
    法律网提醒您,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一般是三十天。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知被代理人追认的,可以催告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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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