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有哪些 |
释义 |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有哪些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如下: 1.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 (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 (2)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采取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因此,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只要具备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生产利润类的损失(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经营利润类损失(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来计算)、和转售利润类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 三、可得利益的性质有哪些 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 3.现实性。法律网提醒您,即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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