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已故房产如何买卖 |
释义 | 一、夫妻一方已故房产如何买卖 夫妻一方死亡卖房的办法: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再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最后,确认配偶的所有份额,进行变更登记后,即可进行买卖行为。 二、夫妻一方已故房产买卖怎么过户 法律网提醒您,夫妻一方已故房产买卖过户的流程: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核档证明等材料到房管局提交申请;备案网签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填写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到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确认过户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三、夫妻一方已故房产买卖怎么进行公证 1.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2.填写《房屋买卖公证申请表》; 3.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 4.公证员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5.出具房屋买卖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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