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一、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将被认定为无效: 1.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2.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格式条款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3.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格式条款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不合理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格式条款的预设性 1.格式条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预设性。这意味着格式条款是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 2.通常情况下,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他们为了重复使用而制定了这些条款。 3.由于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哪一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这种预设性使得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和附合性,即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相对方只能接受或拒绝整个合同。 ![]() 三、协商与格式条款区别 协商条款与格式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订立过程中的协商程度。 1.在协商条款中,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会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条款。 这种协商过程使得合同条款更具灵活性和可定制性,能够满足双方特定的需求和利益。 2.而在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相对方只能接受或拒绝整个合同,无法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 这种不可协商性使得格式条款在订立过程中更加高效和便捷,但也可能导致合同条款的不公平或不合理。 了解格式条款的无效规定,你是否觉得签订合同时更加有保障了?但如何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知识和指导,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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