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有哪些适用条件 |
释义 | 一、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有哪些适用条件 1.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2.当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同时该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时,该得利人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如果得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某种利益,并且这个利益由于正常使用已经消失,那么该得利人就不需要再返还这个利益。 二、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限制 1.善意受益人指的是在受益时不知道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这种不知情不以无过失为限,即使因过失而不知,也属于善意。 2.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也就是说,只有当受益人在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存在的利益才需要返还。 3.如果原物不能返还,例如因为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原因,那么受益人应在现存利益范围内偿还价额。 4.现存利益并不局限于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就可以认为是现存利益。 5.如果受益人因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了巨大收益,那么只需要返还一般人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6.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必要、有益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或从现存利益中扣除。这些费用包括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 三、返还义务及费用偿还 1.在善意得利人需要履行返还义务的情况下,返还的主要标的应为原物。 2.如果原物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那么受益人应在现存利益范围内偿还价额。 3.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或从现存利益中扣除。这些费用应以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 4.如果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以类推适用这一规则。 5.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以其现存利益为限。同时,善意受让人在取得或维持利益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有益费用,也可以在返还义务中得到一定的补偿。 对于善意得利人的权益保护,您有何看法?在实际操作中,您是否遇到过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在法律网留言交流,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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