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五级伤残标准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五级伤残标准 一、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 单瘫(肌力2级以下; 7、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 颈部损伤致: 1、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 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 腹部损伤致: 1、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 盆部损伤致: 1、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 膀胱切除; 3、 尿道闭锁; 4、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 肢体损伤致: 1、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 二、交通事故引发因素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 1、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3、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交通事故五级伤残标准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五级伤残的,肇事者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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