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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内容
释义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详细列举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纳税义务与应税所得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指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所得收入应缴纳税款的责任。应税所得则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
    2.这些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3.这些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扣除和调整。
      
    三、税率与扣缴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的性质和金额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即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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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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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