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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六种情形下债权债务终止
释义
    一、哪六种情形下债权债务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以下六种情形时,债权债务关系将终止:
    1.债务已经得到履行,无论是完全履行还是加害履行、加害加履行、部分履行或履行加害,只要债务得到履行,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2.债务相互抵销,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种类相同,可以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即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于法定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债权,使债务人无需再履行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和债务由同一人享有和承担,此时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利,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二、企业债权债务终止处理
    企业债权债务的终止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法人终止后,其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财产,对外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同时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2.如果企业终止后没有成立清算组织,该企业将失去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企业名义起诉应诉。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
    3.在执行阶段,如果股东仍然怠于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对于在诉讼过程中企业终止的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织,可以将诉讼主体由终止企业变更为清算组织,因为清算组管理的是原企业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企业法人,对原企业具有完整的继承性。
    2.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企业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情况较为复杂。
    作为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或执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终止时,法院应中止诉讼或执行,给予一定时间通知要求该企业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成立后恢复诉讼,将诉讼主体变更为清算组织;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组织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申诉或执行申请。
    
    三、合同解除与债权债务
    合同解除并不适用于单个债权债务的终止,其效果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即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债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进入清算关系,从而因合同解除发生新的返还之债。这意味着合同解除后,双方需根据清算结果进行处理,可能涉及到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因此,合同解除与债权债务的终止密切相关,但并非同一概念。在处理债权债务终止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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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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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