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
释义 | 一、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其它。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是: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寻衅滋事罪构成条件 法律网提醒,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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