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多长时间 |
释义 | 一、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多长时间 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由担保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期间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权担保需要注意什么 1.需要确保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需要确保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 3.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担保合同; 4.担保合同的条款需要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三、债权担保责任有哪些 债权担保责任主要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存在一些情形会导致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2.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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