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申请再审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的行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诉讼申请再审开庭前程序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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